目前,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结构出现了战略性的转变,从以银行存款为主的投资模式进入了以债券投资为主的阶段,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已经超过了银行存款。截至6月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为49.78%,投资银行存款的比例为40.7%,两者相差近10个百分点。保险资产结构的这种战略性转变,亟需要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进行规范管理。8月22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适时推出,无论对保险资金运用还是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该办法对保险机构投资债券作出了全面、详尽的规定,包括债券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级别。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基本上涵盖了目前资本市场上大部分的债券品种。
该办法针对不同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作出了相当灵活的安排。对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以及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保险机构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但是对于存在信用风险的债券品种,该办法不仅仅从投资比例的角度来控制风险,更强调发债人本身的信用状况。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投资于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且国内信用级别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上。保险机构投资于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以及可转债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总资产的30%,企业债的国内信用级别必须在AA级以上,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要达到A-1级。
对于次级定期债务的投资比例,该办法针对不同发行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投资于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8%,投资于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20%。需要指出的是:投资于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规模并不必然低于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规模。因为8%和20%是参考不同的基准而确定的,商业银行指的是占总资产的比例,而保险公司是占净资产的比例。
保监会历来高度关注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管理问题,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法规。与以往有关债券投资的各项规定相比,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体现了六大特点:
第一,首次全面的、系统的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作出了规范化的管理规定。近几年,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债券投资品种日益丰富。与此同时,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规模和比例也不断上升,从而对债券投资监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保监会本次出台的债券管理办法弥补了以往政策的空白,首次全面针对各类债券投资提出了监管要求。
第二,进一步放开了资金运用的新渠道,极大的丰富了保险机构可投资的债券品种。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本次又新增加了企业短期融资券。关于债券创新产品,该办法虽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为以后进一步放开留有空间。到目前为止,保险资金已经全面渗透到金融市场中,不但可以进入货币市场、还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次级定期债务、企业债、可转债以及短期融资券。
第三,针对债券投资比例的监管,迈出了历史上跨越式的一步。这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让保险机构拥有更多的自主性来决定某些债券品种具体的投资比例,比如,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以及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二是大幅提高了信用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将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从20%提高到30%。今年以来,企业债市场发展突飞猛进,央行多次强调要推进企业债市场的发展。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更是为市场注入了广受欢迎的投资新渠道,全年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将远远超过去年。保监会与时俱进扩大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仅可以推进企业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且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为保险业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充分体现了保险资金监管的前瞻性。
第四,在比例监管的基础上,更注重信用相关指标对防范债券投资风险的重要性。该办法不仅从比例的角度对债券投资作出监管,而且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财务指标、经营情况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众所周知,信用债券在提供高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期限较长,风险会更大。因此,投资者一定要甄别不同的发债主体,尽可能事前发现可能的风险点,将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相关指标进行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第五,针对不同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有区别进行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连接保险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比例可以为该账户上季末总资产的100%;万能寿险账户投资这几类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账户上季末总资产的80%。其他独立核算的账户投资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具体约定的比例。2003年6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同的比例规定,但是仅仅局限于企业债券,此次新增加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和次级债券。
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而言,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险对收益率的要求比较高,例如万能险账户需每月公布实际结算利率且年结算利率必须在承诺的最低保证收益之上。近年来,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投资连接险几乎陷入停滞状态。此类帐户加大对高收益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有利于提升投资回报率,从而为投连险和万能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第六,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提出了战略性的防范措施。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该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监会始终将风险防范,稳健经营作为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来抓来管。在本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要求,这将会加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控制保险业的风险。
整体来看,《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类债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注重长期风险的防范,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保险资金运用对收益率的要求。该办法将会极大地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用的整体收益率,为保险业的“做大作强”打好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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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4日投资研究中心]